公安部新規重塑安全邊界:限制汽車百公里加速小于5秒
關鍵詞: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新能源汽車安全 輔助駕駛新規 車內屏幕限制 車門安全規定
近日,按照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所制定的標準制修訂計劃安排,公安部牽頭組織并順利完成了《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這一國家標準的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件》”)相關工作。
這份文件要求不僅系統回應了近年來頻發的新能源汽車起火、輔助駕駛濫用、車門鎖死致人傷亡等現實痛點,更以一系列硬性技術條款,為高速發展的智能電動汽車劃出清晰的安全底線——汽車可以是“移動的家”,但首先必須是“安全的交通工具”。
其中,新規首次對乘用車性能設定“限速”:每次啟動后,默認狀態下的0-100km/h加速時間不得少于5秒。同時,所有純電及插混車型必須配備“踏板誤踩加速抑制功能”——在車輛靜止或低速蠕行時,若系統判斷駕駛員誤將油門當剎車猛踩,將自動抑制動力輸出,并通過聲光信號警示。
針對公眾高度關注的新能源汽車起火問題,《條件》提出全鏈條防護要求:純電動汽車、插混汽車應具有能切斷動力電路的功能,當車輛在縱向或橫向方向上150ms時間內有不小于25km/h的速度變化或不可逆約束裝置展開時,應能自動切斷動力電路。
動力電池需具備單體級異常監測、記錄與預警能力,并在熱事件發生時立即觸發聲光警報,提示車內人員。而且,動力電池應設有定向泄壓和壓力平衡裝置,且在設計和制造上應預留泄壓通道,保證電池泄壓時不影響駕駛艙人員安全。對于6米以上電動客車,還明確要求“報警后5分鐘內電池箱外部不起火不爆炸”
隨著城市NOA(導航輔助駕駛)功能普及,“智駕脫手”成為新安全隱患。對此,《條件》規定:一是具有輔助駕駛功能的汽車需要在啟動后,通過生物識別或賬號登錄的方式,確認駕駛人完成輔助駕駛系統的使用培訓,才能繼續行駛;二是在車速超10km/h且系統激活狀態下,應至少采用手部脫離檢測和視線脫離檢測方式,持續檢測駕駛人是否在執行相應的動態駕駛任務。
為遏制車內屏幕泛濫帶來的分心風險,《條件》明確規定:車速超過10km/h時,所有前排顯示設備(含HUD抬頭顯示)禁止播放娛樂影像或運行游戲。當前部分新車配備三聯屏、后排娛樂屏,雖提升科技感,卻可能分散注意力。新規以強制手段劃清“駕駛模式”與“駐車娛樂”的界限。
針對近年多起電動車碰撞后車門電子鎖死、乘客無法逃生的悲劇,《條件》強化機械冗余設計:每個車門必須配備內外機械把手,即便電子系統失效也能手動開啟;裝備電子控制式車門鎖止系統或自動激活式車門鎖止系統的汽車,當不可逆約束裝置展開時或動力電池發生熱事件時,非碰撞側車門應自動解鎖;在車門處于鎖止狀態時,發生不可逆約束裝置展開或動力電池熱事件等事故后,非碰撞側車門應能在不借助工具的情況下,通過車門外把手開啟車門。
此外,《條件》規定:應急窗必須使用≤5mm鋼化玻璃,禁貼遮陽膜,確保破窗錘能有效擊碎;所有車窗玻璃不應張貼鏡面反光遮陽膜。前風窗玻璃駕駛人視區部位及駕駛人駕駛時用于觀察外后視鏡的部位的可見光透射比應大于或等于70%。
責編:Jimmy.zh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