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興申請“反投訴禁令”獲批,三星撤回ETSI投訴
關鍵詞: 中興與三星SEP訴訟 德國臨時禁令 英國臨時許可制度 中興 三星
近日,中興和三星兩大巨頭之間圍繞SEP許可協議談判而導致的全球多地訴訟案件有了最新進展。10月14日,在中興的申請下,德國慕尼黑法院在中興和三星的爭議案件中對三星頒布臨時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簡稱PI),該臨時禁令旨在保護中興在德國針對三星的訴訟程序不受三星ETSI投訴的干擾。
臨時禁令的頒布意味著三星利用英國法院臨時許可制度論證權利人非善意的策略宣告失敗,而在德國法院的臨時禁令下發后,三星也迅速撤回自身在ETSI的投訴。
此次德國法院發布的臨時禁令的內容包括:
1.禁止三星依據英國法院的臨時許可決定及后續上訴結果,指控中興違反ETSI知識產權政策而向ETSI投訴。要求三星在本PI送達后24小時內撤回其向ETSI進行的投訴;
2.禁止三星繼續推進其今年7月向歐洲電信標準化協會(ETSI)發起的針對中興的投訴;
3.在任何法律程序中申請中止本程序/禁止程序命令執行;
4.如三星違反本禁令,將會面臨最高25萬歐元的罰款,或者對法定代表人處以最高六個月的監禁。
臨時禁令:三星以投訴阻止中興策略被擊敗
中興與三星訴訟爭議始于2024年底,雙方自2021年到期的SEP許可協議續約談判破裂后,二者之間的訴訟沖突在全球多個區域爆發,形成 “多線互訴、相互反擊” 的態勢。
三星率先于英國、德國、美國等地起訴中興,中興則在德國、UPC、中國、巴西等地展開反擊。中興在德國、UPC的侵權訴訟給三星造成了巨大壓力,作為實施人,如德國法院、UPC裁定三星違反FRAND原則,同時構成侵權,將有可能對其下發禁令,導致其退出德國、歐洲市場。
在中興與三星的本次爭議中,三星采取了頗具“創造性”的策略,率先在英國起訴中興并申請臨時許可。在獲得英國裁定后,又根據該裁定向ETSI投訴,指控中興違反FRAND義務,請求ETSI在技術標準中排除中興的全部標準必要專利。
三星2024年在德國營收超過32億美元。而根據三星2024年財報,2024年三星在歐洲營收高達290,967億韓元(約合205億美元)。為避免丟失如此重要的市場,三星寄希望于英國的臨時許可裁決,意圖通過該裁定和ETSI投訴,迫使中興撤回德國等地的侵權訴訟。
據了解,此前標準必要爭議中從未有當事人采取過此類投訴,而如今德國臨時禁令的頒布宣告了這一投訴策略的失敗。
行業分析認為,最有可能導致德國法院下發該臨時禁令的原因是,三星的投訴行為可能不合理地干擾德國的訴訟程序。德國法院顯然認為,排除中興在ETSI的全部SEP會對自身程序產生不合理的影響。事實上,如果三星的ETSI投訴被其他實施人效仿,很有可能導致ETSI的所有權利人紛紛遭受類似投訴,要求排除其SEP,這會威脅到技術標準的推進,甚至威脅到標準組織的存在。
臨時許可制度:德英法院態度涇渭分明
臨時許可制度是英國法院近年來創設的獨特制度,要求權利人與實施人以法院臨時決定的費率達成許可,并撤回其他法域的侵權訴訟,接受英國法院對雙方許可費率的最終裁定。最終費率結果裁定后,對臨時許可中達成的費率進行適當調整。
英國法院堅持認為,當事人如果要遵循FRAND原則,就應當在英國進行費率訴訟,任何在英國以外發起侵權訴訟的維權行為均被視為迫使實施人接受不公平費率的違反FRAND行為,需要被禁止。這與德國/UPC的司法觀點形成激烈的沖突,德國/UPC在SEP案件的處理上一貫以FRAND原則下的談判規則為主導,審視雙方是否進行善意談判,以此作為侵權訴訟中是否頒布禁令的標準。英國臨時許可制度直接否定了他國侵權訴訟程序存在的合理性,因而招致其他法域的不滿。
臨時許可制度起源于英國的松下v.小米案。2024年10月,上訴法院在該案件中支持了臨時許可的適用。此后,在短短半年內,英國法院在諾基亞v.亞馬遜、聯想v.愛立信、三星v.中興案件中紛紛支持臨時許可的適用。2025年8月,IDCC v.亞馬遜案件中,亞馬遜再次申請臨時許可。臨時許可的適用范圍進一步擴張,使得英國法院飽受“司法帝國主義”的指責。
但對于臨時許可制度,德國法院則在捍衛自身司法主權上態度堅決,不容許當事人通過臨時許可制度來阻止德國正在進行的訴訟。
除了此次發布的臨時禁令之外,今年9月,慕尼黑法院與UPC在IDCC v.亞馬遜案中,也曾向亞馬遜頒布單方禁令,禁止亞馬遜通過英國的臨時許可程序干擾德國、UPC訴訟程序的進行。其中,慕尼黑法院的禁令內容包括:禁止亞馬遜向英國高等法院申請針對InterDigital德國專利的臨時許可(若該許可會阻礙InterDigital在德國發起侵權訴訟);禁止主張InterDigital因拒絕授予德國專利臨時許可而違反FRAND義務;禁止以任何方式阻止InterDigital在德國起訴其專利侵權,同時強制亞馬遜撤回英國訴訟中涉及德國專利的臨時許可申請。
據了解,此次下發臨時禁令的法官Schoen被認為擁有豐富的SEP審理和實踐經驗,在雙方德國案件中曾做出初步裁定詳細闡述FRAND的適用,以及各法域之間平行訴訟可能引發司法沖突應當如何解決。在其看來,各程序均應充分尊重其他法域的司法主權,臨時許可不應作為當事人的強制義務,而法院也看不出臨時許可導致的拖延對爭議解決有何益處。同時,Schoen也在該裁定中指出,如三星依托臨時許可對德國訴訟程序進行不當干涉,德國法院將會考慮采取必要措施維護自身的司法主權。三星顯然沒有聽懂德國法院的告誡,一意孤行后等來了臨時禁令。
英國法院或應重新審視臨時許可制度
10月13日,中興在英國針對此前臨時許可裁決的上訴獲得批準。這或許意味著上訴法院對該案中臨時許可的決定也存在不同意見,而無論如何,在其他法域的強烈反對下,英國法院是時候重新審視臨時許可的適用邊界。
在當事人是否符合FRAND的問題上,多數法域均將雙方的談判行為作為考量因素。德國/UPC沿用“華為中興案”所創設的乒乓球規則,觀察雙方是否嚴格遵守談判過程中的FRAND義務。在中國,廣東高院曾發布《關于審理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將雙方在談判行為和報價中是否存在過錯,作為是否遵守FRAND的判斷依據。
然而,英國法院在該問題的判斷上另辟蹊徑,以當事人是否愿意達成臨時許可,是否愿意將爭議限制在英國解決作為判斷依據,而不考慮雙方的談判行為是否善意。如今這一做法招致UPC/德國的強烈抗議,英國法院或許需要重新審視臨時許可制度,避免在“司法帝國主義”的路上越走越遠。
誠然,臨時許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起到一定地促進爭議解決的作用。但是否達成臨時許可應取決于雙方意愿,不應成為當事人的強制義務,更不應成為判斷當事人是否善意、是否符合FRAND原則的標準。ETSI的知識產權政策要求雙方按照FRAND原則達成許可,并未創設臨時許可的義務。強制要求當事人達成臨時許可,除了擴張英國的司法管轄權外,對爭議解決并無促進作用。